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特点
1.分散性和流动性
证券投资者分布的地理范围和年龄层次都较为广泛,不论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职业,只要有起码的购买能力和投资欲望,都可在证券市场上一试身手。
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证券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变换证券产品的种类,并根据实际的需要,更换交易场所。
2.投资的目的性
证券投资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
3.市场的支撑性
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资金的提供方,其对证券市场的生存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
(三)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机构投资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风险意识强、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等特点。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一)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在我国,政府主要以两种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一类是政府机构,另一类是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二)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2014年4月4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券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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