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保证履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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