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I)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为规范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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