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法
【大纲要求】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 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总公司和分 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 非上市公 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国公司和 外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法经营原 则
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自主经营原 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三)自负盈亏原 则
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接受国 家宏观调 控的原则
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五)实现资产保 值增值的 原则
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考点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着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但都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五、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 时设立”“单纯设 立”等 ,是 指公司的 全部股份 或首期发 行的股份 由发起 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 称“渐 次设立” 或“复 杂设立”,是指发 起人只 认购公司 股份或 首期发行 股份 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款规定: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考点六、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考点八、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权利滥 用的内容 包括:
(1) 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2)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3)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股东的人数和资格。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 50 个。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考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考点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 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有 限责任公 司的董事 会行使下 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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