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一、证券一级市场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与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擅自公开 发行证券 |
没有证监会的核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
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 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
2.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 募集资金金额 1%-5%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政责任 |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5%的罚 |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 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既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法律责任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5%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政责任 |
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 30-60 万元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5%- 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
数额 |
对象 |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 万元以上 |
30 户以上 |
10 万元以上 |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100 万元以上 |
150 户以上 |
50 万元以上 | |
法律责任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2-20 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 5-50 万元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
集资诈骗罪 | |
立案追诉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法律责任 |
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20 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10 年有期徒刑,并处 5-50 万元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50 万 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惩处 |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情形 |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 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
不予行政 处罚情形 |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 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 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
不予豁免 处罚情形 |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从重处罚情形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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