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其他业务
【大纲要求】
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一)定义
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1.避免利益冲突。
2.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 vs 委托人】代销合同(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基本要求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在代销金融产品前进行必要的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宣传推介
【公募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
1.诚实信用原则
2.销售适用性原则
3.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私募类金融产品】
1.特定对象确定
2.不得公开宣传
3.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冷静期【不少于 24 小时,募集机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起算】
6.回访【冷静期回访无效】
二、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一)概念
(二)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
【限定委托 IB 业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
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
n 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 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相关业务资料保存至少 5 年】 |
业务范围 |
n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n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n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注意】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 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重大事件 2 个工作日)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期货从业资格】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
证券公司不得
1.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2.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3.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4.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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