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大纲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与分类
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 |
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的业务。 |
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 |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多个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 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 务的业务。 |
专项 资产管理业务 |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 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业务。 |
二、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
【人员】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 5 人;
2.投资主办人须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
4.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募集推广】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委托资产】
业务 |
额度要求 |
客户委托资金 |
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 |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金融资产】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资产 |
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 |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只能接受货币资金 |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
【成立和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2.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并不少于 2 人;
3.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交易】
投资范围 | |
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 |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注意】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 公司 |
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 |
²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 种; ²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 种; ²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注意】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 公司 |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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