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自营
【大纲要求】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含义(四种)
只有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证券公司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一般性规定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主要投资对象】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三)投资范围的特别规定
【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的;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子公司】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该证券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二、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及操作
【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
【投资决策机制】三级体制
【授权机制】
董事会(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账户】
证券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证券公司需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需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并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证券公司需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
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清算】
证券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持仓规模】
三、证券自营业务监管
自营业务 |
持仓规模 | |
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 |
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 | |
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 |
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500% |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 |
成本 |
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30% |
市值与其总 市值的比例 |
不得超过 5%(因包销、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及股票质押违 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 |
规模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 20% (不含同业存单,因包销等导致的情形及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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