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大纲要求】
一、 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经理层 |
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 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
流动性风 险管理部 门 |
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 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 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流程; 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 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勤勉尽责原则
客观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差异性原则
二、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三、 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第一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第二类 符合—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前述第 1 类专业投资者中的第 1 部分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三类 普通投资者自愿申请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在其资产、财务规模以及投资知识和经验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应当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告知
2.风险警示
3.适当性匹配
经营机构向普
通投资者销售
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前,应当
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1.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之后,可以通过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 Cl、C2、C3、C4、C5 五个等级。
2.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
四、 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4)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五、 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
如存在投资者与产品风险等级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不得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推介。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做到:
(1)确认投资者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业务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或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2)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风险警示
如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经营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情况进行特别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六、 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适当性匹配方面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披露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
七、 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以及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这四种情形下,经营机构:
(1)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2)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八、 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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