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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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三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10日]  【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

了解

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掌握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划

熟悉

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熟悉

  【考点一】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考点二】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一)财务顾问业务的概念及相关要求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2.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4.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二)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五)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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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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