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七节 其他业务
一,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独立运行原则 岗位分离原则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条件
1. 经营证券经济业务已满3年
2.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情形。
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规定
4.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身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
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资金及客户归还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制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
2.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二级证券账户
3.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二级账户
4.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四,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监管
1.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转融资余额 转融券余额
转融通成交数据 转融通费率
2.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置自用不动产。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下属机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人员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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