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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3月13日]  【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办法》同时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

  明确六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

  记者了解到,《办法》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办法》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办法》也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具体而言,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同时,《办法》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此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为确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置了申辩、听证及复核等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必要保障。

  交易所将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沪深交易所对《办法》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这些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除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深交所将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

责编:examw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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