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下“打新”规则有变违规处罚更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对原《细则》作出了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报送责任、完善自律处罚体系等三方面修改。
其中明确,在申购成功后不按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将被列入黑名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24日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协会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完善自律处罚体系。
通知指出了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是完善自律处罚体系。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 黑名单 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通知还对新旧规则衔接方面做出了安排。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保障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在申购日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中,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是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协会对其免予一次处罚。主承销商应及时通知相关网下投资者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将整改报告等材料通过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协会。
二是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次及以上,或只出现一次违规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按照规则修订前的规定,视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列入黑名单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具体为: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至三次,或只出现违规情形一次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六个月;对于出现违规情形四次及以上的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通知强调,对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购的项目中出现的违规情形,一律按照新的规则处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