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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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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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