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证券业务涵盖的范围较大,是指除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可以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目前基金从业已从证券业协会分离,交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部门机构可能还需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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