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哪些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不定项选择)
A.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B.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C.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D.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E.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对b,是深市主板特有的规定。在沪市、深市中小板、创业板,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c,是深市主板特有的规定,在沪市、深市中小板、创业板,无此规定。此处要注意区分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对d、e,属于需调整募投项目的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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