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通过了修改决定,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2、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
(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三是产品缺陷。
(2)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