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抽样检验
监督抽样检验是由第三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其中监督总体指被监督产品的集合,其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集合。监督抽样检验适用于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
我国有4个质量监督抽样方案和一个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方案GB/T 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其中GB/T 14162--1993是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检验标准;GB/T 14437--1997是以总体不合格品率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 15482--1995用于小总体且以不合格品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 14900--1994是以产品质量均值为质量指标的计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
质量监督计数抽样检验主要通过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监督总体中允许存在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品率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上限值)、监督抽样检验功效(当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大于监督质量水平时,监督总体被判为不可通过的概率)、监督检验等级(规定了监督抽样中样本量与检验功效之间的对应关系)来选取监督抽样方案。若抽取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可通过;若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不可通过。若被监督方提出异议,可申请复检,其复检方案为GB/T 16306--1996。由于监督抽样方案样本量较小,被判为可通过的监督总体有较大漏判风险,因此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样检验通过的监督总体不负确认总体合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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