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9〕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历;
2、大学应届毕业生(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持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0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考试用书
(二)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2000年12月20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级别及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设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来源:考试通
三、有关要求
1、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到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
2、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要有一定比例质量人员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0年元月5日9:00—元月14日16:00。
(二)资格审查时间
省直报名点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元月5日9:00—元月15日16:00(双休日除外)。 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省直缴费确认时间为2010年元月5日9:00—元月16日9:00。 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下载时间 2010年6月15日—6月19日
(五)考试时间
2010年6月20日 上午 0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六)各地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五、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所有考生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1寸彩色登记照( jpg格式,照片大小在8Kb-10Kb之间,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并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职称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