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沧州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2月22日-3月1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文件(冀人考发〔2012〕7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7日举行,考点设在沧州市(请我市各位考生注意,网上报名时考区要选择“沧州”)。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2012年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 2月22日至3月13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3月13日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或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各所属报名点人事部门进行报名和资格初审,相关证件要审核原件,考生报名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报名点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报名材料由报名点人事部门汇总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学历证、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各单位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四、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各科目试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文件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七、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10-84387034 84380505。
八、河北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2年度质量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上报时间安排
2、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2012年度质量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上报时间安排
3月13日 |
开发区、黄开区、中捷、南大港、南皮、吴桥、任丘 |
市 直 |
14日 |
东光、盐山、泊头、海兴、孟村、河间、华油 | |
15日 |
青县、献县、沧县、肃宁、黄骅新华区、运河区 |
附件2
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
|
报名序号 |
|
照 片 | ||||||||||||
身份证号 |
| |||||||||||||||
学历 |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 |||||||||||
专业技术职务 |
|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 |
|
从事质量工作年限 |
| |||||||||
工作单位 |
|
主管部门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事考试中心意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1、报考人员应在各栏中填写相应汉字或数字。
2、对在《暂行规定》发布(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