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文件
珠人考〔2008〕26号
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函〔2008〕73号),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6月21日举行。为做好我市的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我市各单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珠海市人事考试网”(http://zh.gdkszx.com.cn)进行报名,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网站→点击“网上报名”→选择考试类别并阅读 “网上报名协议”→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表(用简体字)→上传照片(在近半年内拍摄的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照片小于50K,必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打印出《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上午9时至12月25日下午5时,报名期间24小时不间断受理报考人员网上预报名。
(二)报名确认:持附件1要求的“报考材料”到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交纳考务费→领取报名回执→完成报名手续。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为2008年12月24-25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地点:珠海市人事考试服务大厅(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82号),联系电话:2289109、2288109。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6月21日 上午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和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赴考。草稿纸由各考点配发,考后收回。
(二)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粤价〔2001〕30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二)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珠海市人事考试网”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附件:
1.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报考材料要求
2.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珠海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报考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考。
(二)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6.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报考人员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一)网上打印并经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用A4纸双面打印,正面必须打印出条形码,无条形码的表格无效)。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符合报考条件中第(二)条第6点和符合第(三)条免考一科条件者还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件须用A4纸复印,由所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验印公章,并由验证人签名,原件经报名点审核人员核对后退回本人。)
(三)在近半年内拍摄的本人大一寸彩色同版证件照片2张(必须和上传的照片一致),照片背面用钝口铅笔写上姓名,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