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函〔2008〕73号),现将我市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日9:00-12月26日17:00,自12月26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
我市定于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为受理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考生或单位持附件要求的“报考材料”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考试受理处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地点:中山五路三号中荣大厦附楼三楼(即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内),电话:88230676。
(三)报考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6月21日上午9:00-12:00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5:00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非滚动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赴考。草稿纸由各考点配发,考后收回。
(二)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
(一)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收费
根据粤价〔2001〕307号文规定,每科收取65元考务费。(我市采取报名确认时现场交费的方式)
(三)考试用书
有关考试用书的征订,请与下列单位联系:
1. 中山建联建筑书店。联系电话: 88339940;联系人:梁先生;地址:中山四路8号(库充牌坊右侧)。
2.广东科勒质监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20)84474489,联系人:刘丽红、李丽珍。
3.广东省标准研究院。联系电话:(020)84237150,传真: (020)84237082,联系人:郭琪旺。
附件: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中山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考对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第(6)款和符合免考一科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