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检验机构的责任
(1)对由于未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技术标准或规定不认真、不严格,致使产品质量低劣和出现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2)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由于错检,漏检或误检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3)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在生产中造成压检,影响生产进度负责。
(4)对由于未执行首件检验和及时进行流动检验,造成成批质量事故负责。来源:
(5)对不合格品管理不善,废品末按要求及时隔离存放,给生产造成混乱和影响产品质量负责。
(6)对统计上报的质量报表、质量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8)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