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约内容与标准、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统一性;
2、 契约内容的实效性;契约的可操作性;
3、 契约的激励性;规定奖惩性条款;
4、 契约的公正公平性
契约内容应涵盖从产品开发、试制、检验、包装运送到不合格品处理、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契约可包含多个层次: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
四、供应商的质量控制
(一)进货检验控制
(二)产品质量监督
五、供应商的业绩评定与动态管理
(一)供应商的业绩评审
1、 不合格评分法:根据供应商提供不合格品对企业产成品的影响程度定期进行不合格评定。
例:致命不合格5分、严重不合格3分,轻微不合格1分,定期对供应商的不合格总分进行统计,据此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通知供应商这种方法操作简单,节省人力,但评价指标偏少,无法反映供应商的综合业绩水平。
2、 综合评分法:质量管理部门不但要收集每一供应商的月度投入使用合格率,而且应定期调查供应部门和销售部门的主管理,对该供应商的质量稳定性、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及时性、供货量的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方法可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但由于此种方法耗时费力,所以只适用于进行较长周期的评定,如年终评定。
(二)供应商动态分级管理
根据供应商的业绩记录,定期对所有供应商进行动态分级评定,将所有供应商划分为A、B、C、D四类,A为优秀供应商、B类为良好供应商、C类为合格供应商、D类为不合格供应商,应予淘汰。对各类供应商的管理可以结合企业的供应商定点个数来区别对待。
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需要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来选择优秀供应商,通过契约来确立和维持互利共赢的关系,通过质量验证来保证契约的落实,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担来保护双方的利益,通过业绩评定和动态管理增强与优秀供应商的互得共赢关系。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