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要求的记录
(1) 管理评审;
(2) 教育、培训、技术和经验;
(3) 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的证据;
(4) 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结果及由评审而引起的措施;
(5) 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设计和开发输入;
(6) 设计和开发评审的结果以及必要的措施;
(7) 设计和开发验证的结果以及必要的措施;
(8) 设计和开发确认的结果以及必要的措施;
(9) 设计和开发更改评审的结果及以必要的措施;
(10)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记录;
(11) 供方评价结果以及由评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12) 在输出的结果不能够被随后的监视和测量所证实的情况下,组织应证实对过程的确认;
(13) 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对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14) 丢失、损坏或者被发现不适应使用的顾客财产;
(15) 当无国标测量标准时,用以或校准测量设备的依据;
(16) 当测量设备被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对以往测量结果的确认;
(17) 测量设备校准和验证的结果;
(18) 内部审核结果;
(19) 指明授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20) 产品符合性状况以及随后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所获得的让步;
(21) 纠正措施的结果;
(22) 预防措施的结果。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