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2)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A、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人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
C、产品缺陷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赞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A、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B、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
A、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B、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C、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但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行奖励制度。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985年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则须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是其上级质量监督抽查部门申请复检。
8、质量奖励制度
中国名牌产品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标志的标准色为红、蓝、灰三种颜色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