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办法
(一)样品确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样检查的生产企业及车(机)型。
(二)抽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成品库或经销商处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数量2台(辆)(其中1台(辆)备用)。发动机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台。
(三)抽样方法随机抽样方法可参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88)或随机选定等方法。
(四)封样方法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和(或)发动机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机)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五)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六)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进行抽样工作的配合。
(七)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要求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二、样品核查和检测
(一)样品核查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内容主要为样品的“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抽样人员对核查结果进行判定并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检测
1、样品可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范磨合或部分磨合。
2、选择符合市售燃料标准的燃料。
3、检测项目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全负荷烟度汽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曲轴箱通风LPG/NG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净功率柴油车: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自由加速烟度汽油车: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怠速排放、燃油蒸发;LPG/NG汽车:排气污染物、车外加速行驶噪声、怠速排放上述所列检测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其中的几项或全部。
4、试验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企业试验室的要求见附件六。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
6、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
三、抽样检查结果的判定
“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申报的内容一致,并且检测项目结果全部合格,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合格。否则,相应型号的产品抽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来源:考试通
四、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
(一)抽样检查合格的样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
(二)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