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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质量资格考试综合辅导知识(14)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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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同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国家标准制定的对象:

  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制定的对象:7项(P42)

  地方标准制定的对象:3项(P42)

  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4项(P42)

  3、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一阶段:预备阶段: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第二阶段:立项阶段:在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1.1-2000)编制标准起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四阶段: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阶段:审查阶段:

  第六阶段:批准阶段:

  第七阶段:出版阶段:

  第八阶段:复审阶段:

  第九阶段:废止阶段:

  4、标准的备案

  标准备案的要求

  标准备案的含义:

  5、标准的复审

  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的结果一般有:

  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的程序基本一样;

  予以废止。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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