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A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两名高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两名中级技术人员;承担B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两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两名初级技术人员;承担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1名中级技术人员,1名初级技术人员;承担D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
《规则》规定,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5年,资格的级别分类为:A、B、C、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