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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综合辅导: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8年6月5日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的注意和警惕。剧毒、易燃、易爆、易碎、需要防潮、不准倒置均有对应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是警示语,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的注意和警惕。警示说明有的写在产品表面上,有的与产品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写在产品的使用、保养事项中。
  由于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有提示、告诫、防止不安全因素的作用,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予以标注,标注应当醒目,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另外,考虑到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的作用相似,可由生产者选择标注。但是,当生产者仅用警示说明标注时,应当使用中文。
  剧毒、放射性、易燃、易爆、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特殊的要求,以保证产品安全,并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对需要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有关警示标志和包装储运标志可参照国家标准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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