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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16)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8年6月3日  
  151、企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列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如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员素质、检验设备、计量仪器、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两者是从两个不同侧面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仍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2、为什么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还要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各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因此,政府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采取严厉的监管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顺应民心、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措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事前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实行食品生产许可是事前保证的管理措施,而监督检查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为,是保证产品质量事后监督的一项行政措施。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一种形式。
  但监督检查工作要有序,不可过滥。原则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时,可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153、什么是加严检验?什么情况下实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间增加检验频次的一种检验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其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指定有关部门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规定。
  154、加严检验方案如何确定?
  加严检验方案由各类《实施细则》予以确定。例如,在《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检验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具备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在加严检验期间,如某一批次为不合格,则需按照上述规定继续进行抽样检验,直到连续3个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方可不再进行加严检。
  155、在什么情况下实施食品收回?
  已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危害食品收回活动。
  156、如何实施危害食品收回?
  企业发现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主动收回存在质量安全危险的食品,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对收回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再次出厂销售。
  对收回危害食品实施不力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157、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情况及时组织复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答复企业。
  158、对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或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往境外,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这些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搞重复检查。也就是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这些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的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同一时期、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并且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致时,则不应再进行重复检查。
  159、企业对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年审、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如何提出行政复议?
  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审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纳入政府序列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议申请,对其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申请。
  16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些内容,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指的定期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包括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企业生产条件的抽查等。原则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进行不超过2次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收费文件,定期监督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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