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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12)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8年6月2日  
  111、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企业秘密。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检验机构职业道德所要求,又是检验机构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2)全面履行协议。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如实按期向委托人提供检验报告。
  (3)遵纪守法。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更不得出具虚假数据。
  (4)对QS标志的使用进行监控。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检验产品QS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不允许企业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志。
  112、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该行为可能会产生民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协议合法的前提下,检验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所规定的义务。非特殊原因不能全面依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的发生有两种情况。即:一方面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的原因,对消费者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害,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3、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和政府委托进行检验工作,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其检验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必须在国家审查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超范围检验的,其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第二,必须按照检验方法标准,如实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所谓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论。所谓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事实并存在的证明性文件,或与原检验结论不相符合的检验报告。
  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114、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刑事法律责任?
  《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检验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1)伪造检验结果的;
  (2)出具虚假证明的;
  (3)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
  115、如何监督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保证检验质量和能力?
  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产品合格,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出厂检验,但是由于企业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高有低,人员还可能有变化,企业检验设备和使用条件有不可预见的变化因素,特别是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否决权能否切实贯彻落实,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监督。有比较才有鉴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隔一个阶段接受一次定期检验,不仅可以从制度上对自行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加以监督,也可以从技术上对自行检验的数据是否准确加以验证,有利于发现自行检验工作的问题,从而采取整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的质量信用。这是一种从制度上协助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定期检验与各地开展的监督检验应当统筹安排实施,对自检企业的产品监督检验,除有不合格情况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116、如何区别《实施意见》中的“委托检验”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委托检验?
  通常意义上的“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把关,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委托检验”具有强制性,特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是企业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117、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出厂检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出厂检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要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合理性原则是企业可以就近就便、自愿选择检验机构,检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18、企业选择检验机构开展出厂检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选择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工作,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应当确立委托哪个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即确立该检验机构是否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机构名单,是否能按时保质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应当与选定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真实、明确、具体,尤其应当注意对委托工作的内容、工作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表述清楚。
  119、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承担出厂检验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只是保证厂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仍然是产品的生产者——企业。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时,其起诉对象仍然应当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但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一旦企业和检验机构签定了委托出厂检验协议,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检验机构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检验机构对其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与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可以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发生后,企业与检验机构对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实际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120、检验机构承担企业委托出厂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检验报告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不同性质的检验报告具有不同的法律证明效力。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两个方面的证明效力;一是可以证明企业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是经过检验的产品。二是可以证明企业履行了《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的法律义务。但是,因为这种检验是企业单方委托的检验,所以在发生质量问题争议时,一般而言该检验报告不具有终局裁决效力。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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