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为什么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考核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实物质量,抽样检验是了解产品质量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证前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能力进行综合验证的一种方式。因为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控制的,合格的管理、工艺、人员不一定都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是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的进一步确认,包括企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能力。因此在发证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102、发证检验的样品如何抽取及送样?
由于各类食品特性不同,所以抽样方法及运送要求也有所不同,应按照各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办法进行。
一般情况下,抽样要在企业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进行,产品要有一定的数量(要大于规定的抽样基数)。抽样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样品有代表性,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复检的需要。抽样过程要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样品由企业或审查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安全(无破损、无变质、保持封条完好)地送到检验机构。如果在运送过程中有破损、变质或封条不完整的现象,检验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样品。
以食醋产品的抽样为例。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合格的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进行抽样。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实施细则),一式3份。样品包装,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样留在企业作为备用样;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将样品安全送达指定的机构。
103、发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证检验应当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具体项目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例如,大米的发证检验项目包括了加工精度、不完善粒、黄粒米、标签等18项内容。
发证检验的时间应根据检验项目的多少难易程度而定。在保证数据准确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例如,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的发证检验时间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检验接到样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104、如何判定发证检验产品是否合格?
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105、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1)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2)仪器设备精度、检测范围满足规定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检验人员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检验能力;
(4)能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全部发证检验项目;承担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委托检验项目。
106、生产企业如何获知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通常采用以下3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经审查核准能够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一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上公布;二是在《中国质量报》和《国门时报》上公布;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企业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获知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或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107、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为什么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是指具备食品检验的相应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可以开展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其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问题。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制度。而检验机构是落实监管技术的重要技术保证,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因此,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资格管理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2)有利与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检验,其法律意义及法律责任重大。一方面与被检企业一起就食品质量安全对社会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对被检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作出把关承诺,保证检验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核准、公布,以至于年度审查等各种检验资格管理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检验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承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管理。
108、检验机构如何取得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资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取得食品检验资格需经三个步骤:第一,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第二,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第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法定资格,按照《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二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准许该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活动。省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可;省以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法定资格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109、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什么要求?
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1)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取得检验资格。
(2)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其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接受企业的检验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转委托。
(5)检验机构或企业终止(中止)委托检验协议,或未按协议进行逐批出厂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检验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管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7)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110、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按双方合同协议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检验工作,首先应当了解被委托检验的产品的生产状况,即: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批量、生产数量等情况。企业不提供上述情况的,检验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因企业不如实提供上述情况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2)获益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属于技术服务活动,按合同约定可以获得经济收益。
(3)自我保护权。检验机构对委托企业违反合同、侵犯检验机构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行政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