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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10)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8年6月2日  
  91、如何公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告的方式有以下3种:一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上公告。二是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国门时报》等),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92、在食品的包装上如何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加印(帖)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不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9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其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在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而不是保证其生产的产品100%合格。因此,取证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仍应由生产部门自负。如果出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受理审查的部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对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暂停审查资格、进行整顿、取消受理审查申请资格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94、如何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的概念?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检验,就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使用相应仪器、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测、试验,作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断。顾名思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就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某些检验。在食品公司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95、什么是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发证检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部项目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的项目进行检验。发证检验工作由《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机关选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发证的必备证明材料,发证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必备条件之一。
  96、什么是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之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规范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企业组织生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分为企业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97、什么是自行出厂检验?
  自行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利用企业自己的检验能力,自行对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进行的出厂检验。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的审查,并得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隔6个月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检验。
  98、什么是委托出厂检验?
  委托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和双方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或检验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切实起到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的作用。
  99、什么是监督检验?
  《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监督检验有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验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100、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几种检验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3种强制检验形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这3种形式贯穿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缺一不可,但又各有侧重和区别。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并保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所进行的检验,是政府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而出厂检验是企业为保证其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合格所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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