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也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盖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做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后,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6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核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所谓科学原则,就是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作出判断,不得以主观意向为判定依据。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对所有企业,无论其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都要一视同仁,依据同一标准作出判断,决不能厚此薄彼。所有审查组成员与被审查企业有厉害关系应当回避,以保证审查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所谓高效原则,是指在审查发证工作中,要讲求高效率,以保证工作质量,以规定期限内,尽早完成审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判定标准,不得无视审查结果。
6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应当由国家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审查资格人员组成。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聘请部门指定。如果申请企业的数量较多,可以组成多个审查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派人参加审查工作,但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6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书面材料审查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审查。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安排现场审查;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65、审查组如何编制审查计划?
为了保证审查活动高质量、高效率、有序地进行,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参加审查的人员数量、检验机构承检能力和工作时限要求等因素,编制审查计划,对申请企业的审查时间、完成时间、人员分工等作出安排,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6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是决定受理企业申请以及保证现场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所谓齐全性,是指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已提供;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能够表明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有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微量元素添加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而企业《申请表》的《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未列出上述全部设备,则视为企业材料不齐全,应要求企业补全。
所谓准确性,是指申请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如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的填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生产工艺流程图中标注的关键设备和参数与《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所列设备的情况是否一致等。
所谓有效性,是指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如企业提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等。
67、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68、为什么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主要有3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向企业提供行政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证明;二是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其申请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申请企业是否可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三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企业监督。
69、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应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70、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企业补正申请材料最多不超过几次?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补正,并且企业补正申请材料的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受理机关不能因为个别企业补正时间过长而无限制地等待,《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在2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