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开展年审工作?
负责受理年审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表》中规定的内容,逐条认真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法定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年审合格的在年审表上加盖审查部门公章予以确认;年审不合格的,要求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到期进行复查,达到要求的办理合格确认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年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期进行年审;对逾期不申请年审的及年审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
要作好企业年审登记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保证年审工作的有效性。
142、《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如何收费?
《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所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执行。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执行。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正式发布之前,年审工作不得收费。
143、什么情况企业需要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迁址;
(2)企业改建、扩建;
(3)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更名;
(5)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和产品的检验。
144、企业迁址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迁移地址一般都会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企业迁址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迁址后仍在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区域内的,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不在原受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向迁址后所在地有受理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但只是生产场所迁址的,仍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企业迁址后,没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在新址销售。
145、企业改建、扩建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改建、扩建时,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厂房条件都会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对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确认。确认前,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146、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或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发生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的质量技术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根据审查和检验的结果,重新核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内容。重新核定前,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147、企业更名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更改注册名称后,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发《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148、开发生产新品种食品如何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变更申请。由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其生产条件的变化进行审查、对新种类食品抽样检验,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及时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
149、企业改制重组但生产条件没有变化是否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改制、重组但生产条件没有变化,仍沿用原来企业名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无须变更。企业改制、重组后企业名称变更的,如果能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变更企业名称证明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企业改制、重组后,不能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证明的,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0、《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如何申请换证?
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