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企业如何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QS标志免费使用,由企业自行印制,但必须加印(帖)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QS标志的图案、颜色必须正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放大或缩小。
132、加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帖)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33、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期满换证审查。
日常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涉及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期限整改,并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年度审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期满换证检查。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换证。
134、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2)企业是否正确地并持续地实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
(3)出厂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或者按照协议经过委托检验并合格;
(4)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其限期申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时,应监督生产加工企业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厂。
135、对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在标识标准方面有何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索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为了规范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识标注,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种食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可以使用两种标注方式:①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食品包装上应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查处。
(4)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有效合同及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的变化。
136、监督检验的频次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局、原国家质监局、国家外汇局等10个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1999]706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除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另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可以视情况进行调查。
137、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发证检验收费依据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收费依据是:
(1)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元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验费用”;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赢利的原则适当收费”。
发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138、为什么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从生产条件把住食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关。因此,对食品生产条件要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销售。但是,随着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各方面情况变化速度很快。为保证监督管理随企业的变化能够到位,需要确认企业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有必要每年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有关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审查,实行动态管理。这也是发证后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139、企业如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并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准备接受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和抽样检验。
140、《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主要企业生产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是否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实行自检的企业是否按规定送样到检验机构检验;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生产企业是否按委托检验协议进行了委托出厂检验;对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规定不予出厂销售等。实施年度审查可以对企业产品进行实施抽样检验。定期监督检查两次都合格的企业,年度审查时一般不进行抽样检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