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所谓原产地域产品(produucts of designations of origin 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依照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1958年于里斯本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议》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所决定的。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确指出: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