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并相应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
《规定》要求,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要求组织实施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以下简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