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就是说,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经营性使用为目的的生产企业,生产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产品等难以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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