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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执业资格考试要求

加入收藏  【 】  [ 2006-8-31 ]
  一、专业资格待遇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作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作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初级资格: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中级资格: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作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免试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科目代码
    考试类别:29 
     报考级别:  3、中级        4、初级
    报考专业:   01、考一科           02、考二科
        科目1:综合知识
        科目2: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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