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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中级综合知识1-5章全套笔记(1)_第23页

加入收藏  【 】  [ 2006-12-4 ]

(二)专业基本要求
可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和质量咨询服务
1、企业内部要求:
(1) 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2) 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3) 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4) 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5) 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进行鉴定。
2、社会评价要求:
作业社会中价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
(1) 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2) 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并出具有关报告;
(3) 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
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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