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苏丹红与三聚氰胺产品质量案件的研究分析,认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理论存在缺失和不足。尽管目前我国的产品生产加工客观上存在着符合性与非符合性两种生产加工方式,但产品质量监督却一直沿用传统的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理论及其工作模式。对产品质量造假的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的规律、特点及其监管理论的研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对产品质量造假的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的监管有效性不高。进而提出了产品质量监管理论需要不断完善创新和与时俱进的观点。
研究分析非符合性产品生产加工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立能够对造假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手段,将成为影响质量监督能否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因素。
■文/马江生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一起起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质量案件的发生,既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的严峻现实,又折射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存在着缺失和不足。尽管质量监督工作者年复一年的辛勤工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想了很多办法,但为什么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案件还是一再发生呢?这的确需要质监工作者认真思考!
通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质监工作在监管理论上存在缺失和不足,苏丹红和三聚氰胺等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国家对质监工作的定位和职能要求是负责全国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要完成好这一任务,质监工作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客观现状,采取一切必要和强有力的手段,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理论对监管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质监工作对象的客观状况与时俱进,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而不应采取一成不变的监管理论和固守传统的监管模式。
自1985年我国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一直是采取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模式,虽然期间机构与名称几经变化,但这种源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监管理论和监管方法却一直没有改变。基本形式是先制定产品标准,然后按产品标准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然而,这种监管模式的基础是生产企业是能够自觉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的“良民” 企业。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也主要是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模式对这类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管还是有效的。应该肯定的是,我国的大多数生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多能够自觉按产品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占主体的上世纪80年代,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简单实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形态和产品生产加工者的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有经济迅猛发展,各类生产所有制形式并存,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产品造假及其生产加工不以善良人们和法律法规的主观愿望而改变大量出现,这种产品造假的生产加工并不遵循什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则,更不与你协商或征得你的同意,而是具有随意性、任意性,有意违反法律法规,大胆采用非常规的手段甚至完全违背常理、传统道德和社会公德,与标准规定差之千里甚至完全相反。这种产品造假的生产加工可称作“非符合性的产品生产加工”,它们虽然只是少数,但危害性巨大。苏丹红和三聚氰胺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从危害性和社会影响程度比较分析,产品质量符合性生产大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监管也已比较成熟,而产品造假的“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及其监管已逐渐上升为质量监督工作需要认真面对的主要矛盾和课题,能否对产品质量造假的生产加工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监管已成为衡量质量监督工作是否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标志。因此,研究分析非符合性产品生产加工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立能够对它们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手段就成为影响质量监督能否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因素。
虽然一起起重大的产品质量案件的严酷现实表明,目前我国的产品生产加工客观上存在着符合性与非符合性两种生产加工方式。但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却一直是沿用传统的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理论及其工作模式,对产品质量造假的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的规律、特点及其监管理论虽然已有初步的研究和探讨,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理论与技术手段的支持,目前对产品质量造假的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还无法做到预防性监管,大多是在其造成社会危害后,才被动地套用产品质量符合性监管模式对其进行事后监管,不仅使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产品质量案件的监管经常滞后,也使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和质量监督的国家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产品质量监管理论的不完善和缺失是造成对“三聚氰胺”等产品质量非符合性生产加工行为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目前,一些质监工作者对产品质量非符合性加工生产造假的监管存在糊涂认识,认为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加入的物质,企业就不应该加入,质量监管时也不需要检查。 从“三聚氰胺” 案件应该清醒地看到,非符合性产品加工生产造假行为并不以这些同志的“不应该”而客观存在,你不想办法去检查发现,怎么知道它们不存在?你不去想办法打击,它们最终就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监管缺失也就自然存在。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产品造假的非符合性加工生产使用了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加入的有害物质,按传统标准用符合性检查很难发现,甚至得出错误的检查结果。因此更需要寻找与符合性监管模式不同的特殊思路与方法手段,才有可能对产品造假的非符合性加工生产行为有所发现并进行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