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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考试网(www.examw.com)  201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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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逐渐进入民事诉讼,并起到专家证人的重要作用。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而被当事双方重视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是,做为执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体的质检机构,由于长期从事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和委托任务,对监督和检验某类产品的质量是轻车熟路,但对司法鉴定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保证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则比较欠缺。
【关键词】司法鉴定产品质量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逐渐进入民事诉讼,并起到专家证人的重要作用。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而被当事双方重视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是,做为执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体的质检机构,由于长期从事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和委托任务,对监督和检验某类产品的质量是轻车熟路,但对司法鉴定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保证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则比较欠缺。有时,由于不慎造成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不服,法庭不采信等现象,致使鉴定结论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给相关各方造成不良影响。也使质检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受到挑战。本文想通过作者近几年来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失败和成功的实践,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引起同行的注意。
 
  一、基本概念
  符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与所鉴定的案件有一定的联系,既所谓的相关性或证明能力。庭审法官可根据产品质量鉴定的证据来分析、判断事实发生和结果;第二: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即所谓的证据能力和可采性。
  证明能力:是指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它争议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即一种证据在某种案件中可以适当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倾向。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是指证据的代表性。
  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做为诉讼证据的资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力。此能力不是指证据本身具有的品质,而是法律和外界强加给证据的特征。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是指证据的符合性。
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使用产品时出现对质量认知的不同而发生争议,因此其证据除应具备对产品的质量状况的代表性之外,更主要的应该是产品的符合性。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明示承诺和质量约定的要求,同时,在制造和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缺陷。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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