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正如标准的定义中所描述的,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征的文件。"因此,我们说标准制定的对象的基本属性是重复性事物。
什么是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例如,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同一类技术活动(如某零件的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标识被人们反复应用等。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不断优化的过程。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最佳方案"的重复利用范围。标准化的作用和效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这里得到的。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具体说,对以下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①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②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③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④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⑤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⑥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方法等要求。
(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
①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
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供采用或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强制性标准除外),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③对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正如标准的定义中所描述的,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征的文件。"因此,我们说标准制定的对象的基本属性是重复性事物。
什么是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例如,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同一类技术活动(如某零件的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标识被人们反复应用等。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不断优化的过程。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最佳方案"的重复利用范围。标准化的作用和效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这里得到的。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具体说,对以下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①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②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③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④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⑤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⑥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方法等要求。
(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
①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
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供采用或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强制性标准除外),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③对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也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④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的标准。的各种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也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