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是由第三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它适用于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的一种形式,是从“批”中抽取规定数量的产品作为“样本”进行检验,再根据得到的质量数据和预先规定的判定规则,判定“检查批”是否合格。
现代抽样检验方法,即统计抽样检验方法,是建立在概率统计理论基础上的。抽样过程可以归纳为:采用什么样的抽样方式来保证抽查样品的代表性,如何设计合理的抽样检查方案等。
如何从批中抽取样品,即采取什么样的抽样方式,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要控制好这一程序,关键是要尽量做到“随机化”。随机抽样方法很多,常用的抽样方法有:简单随机抽样法、系统抽样法、分层抽样法、整群抽样法等。实际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为简单随机抽样法。简单随机抽样法可以通过抽签法和随机数表法来实现。具体为,先确定或搜集一个抽样框,将抽样框中的每个元素都编上号。抽签法是把抽样框中每个元素的号码都写在标签上,将标签充分混合均匀后,每次抽取一个标签,标签上的号码即表示样本中的一个元素;不把这个标签放回,接着抽取下一个标签,直至抽足所需样本量为止。也有抽签法定义为每次把抽中的标签放回后再继续抽取的。在前一种方法中,总体中每个单元被抽中的概率并不相等,后者被抽中的概率则完全相等。但是,当总体量很大,样本量相对较小时,两者的差别则非常小。随机数表法是从随机数字表上的任一随机位置开始,向任何一个方向连续地摘录数字,将得到的数字按编号的位数分割成若干组,得到的数码所对应的单元即入样,重复的数码和没有对应单元的数码去掉,直至抽足所需的样本量为止。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在抽样过程中要对有关因素进行控制,克服各种各样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理因素的影响,以确保检测的结果公平有效。随机不是随意,抽样不是拿样,要分区设点,在抽样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抽样日期,与抽样方法和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抽样位置、抽样人等等,这样才能克服由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心理等许多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如何设计合理的抽样检查方案,才能保证检验过程公正、科学、有效
在产品监督检查工作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产品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执法者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具体方法执行;没有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则应设计合理的抽样方案。
首先,要明确抽样方案所依据的标准。目前我国有4个标准规定了质量监督抽样方案和一个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方案,即GB/T14162-1993(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检验标准);GB/T14437-1997(以总体不合格品率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15482-1995(用于小总体且以不合格品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14900-1994(以产品质量均值为质量指标的计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
其次,确定样本量的多少。样本量的确定主要应先明确批量和样本量之间的关系,当批量N确定时,只要明确检验水平,就可以检索到样本量的大小。对于监督检查的产品,一般都是从企业的合格产品中抽取的,因此,比较适合GB/T15239-1994《孤立批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对于检验水平的确定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监督检验比较适合检验费用较高并允许有较高风险的场合。因此,选择低检验水平的规则,由批量、检验水平就可检索到样本量的大小。
最后,确定判断依据,即以极限质量LQ为质量指标来判定。极限质量的确定需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产品的用途、检验的经济性、生产企业的实际特点等。
具体概括为:(批量N+检验水平)———(相应检验量字码+极限质量LQ)———抽检表检索抽样方案。
质量监督计数抽样检验主要通过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监督总体中允许存在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品率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上限值)、监督抽样检验功效(当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大于监督质量水平时,监督总体被判为不合格通过的概率)、监督检验等级(规定了监督抽样中样本量与检验功效之间的对应关系)来选择监督抽样方案。若抽取的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通过;若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不通过;若被监督方提出异议,可申请复检,其复检方案为GB/T16306-1996。由于监督检查抽样方案样本量较小,被判为可通过的监督总体有较大判定风险,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通过的监督总体不负确定总体合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