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判为接收的批,使用方应整批接收,但使用方有权不接收样本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品,生产方必须对这些不合格品加以修理或用合格品替换。
(2)对不接收的产品批可以降级、报废或对整批进行筛选(以合格品代替不合格品)处理。负责部门应明确规定对不接收批的再检验是采用正常检验还是加严检验。
(3)再检验是针对所有不合格项还是针对最初造成的不合格类别,也应明确规定
注。再次提交检验时应注意,若造成产品批不被接收的不合格类型的校正会对其它不合格项产生影响时,再检验应针对产品的所有不合格类型进行。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