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6〕49号)中报考条件的第二项第6款:“本规定发布前,……。”中的“本规定”,指的是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22日发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即,2000年12月22日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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