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时间安排
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2日(星期日)。
二、组织分工与考区设置
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全省各省辖市均分别在市区所在地设立考点,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考条件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五、报名组织
(一)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网报软件采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管理,有关软件将通过OA平台下发。
(三)各市人事局会同质监局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项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考生的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根据人考中心函[2007]43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考后数据统计分析,从2008年开始,将调整全国性考试报名数据库结构,增加部分报名信息项(详见考前规则表结构设置),请各考区严格按照新的要求采集报名信息。
(五)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考费用将不再退回。
(六)各市和省直报名点都应认真审核报考证明材料的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六、收费事宜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184号、苏财综[2006]86号)精神,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纸[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二)对于有收费发票需求的考生各地可于考试期间凭银行交费明细单发放。
七、有关网上报名的注意事项
(一)因考生准考证由考生直接登录相应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上无考生照片和考试机构印章,因此,各市应打印带考生照片的考场座次表,供监考人员使用。同时,要重视并抓好考前考务培训工作,加强考场管理,要求监考人员务必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相关信息与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并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
(二)信息的更改与确认
1.无论是信息库还是准考证,对于考生姓名中出现的诸如同音字、形似字等明显的错别字,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并做好有关更正记录,及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修改报名信息总库。
2.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考生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各地可以自行更改。
3.考生的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4、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记录表》(各市自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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