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的考试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二级造价师基础考试教材全省统一使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四条 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指派专人负责提供专业科目考试题库,并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本专业类考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试考务、考试结果公布、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时间由考试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
考试地点设在具备考试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能满足计算机考试的指定场地。
第二章 报名考试
第六条 二级造价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科目应考。
第七条 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属前款第(一)、(二)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书,属第(三)项之条件的,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二级造价师报名考试实行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承诺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准考证。
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驻滇人员按照本细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报考人员,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用印颁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亦可在互认的省份内有效。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考务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的,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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